教會章程

北歐華人基督教會章程
( 2022年8月修章小組建議 ,經10月8日聯合理事會補充意見後通過)

第一章 名稱、宗旨與結構

1.1 名稱
1.1.1 本教會定名為「北歐華人基督教會」(以後簡稱為本教會)。

1.1.2 本教會的英文名稱為 NORDIC CHINESE CHRISTIAN CHURCH

1.2 宗旨
1.2.1 北歐華人基督教會是一個由在北歐數個堂會組成的教會,表明在基督裏的合一,以至在事工方面的同心合作;為在北歐的華人信徒提供一個屬靈的家,使主內的弟兄姊妹一起有肢體的相交,有合一的見證,遵基督耶穌為元首,照著祂的大使命,以傳揚基督全備福音,造就信徒靈命為目的。

1.2.2 本教會不分宗派、文化背景、習慣、地域、方言等之差異,鼓勵弟兄姊妹在主裡彼此相愛、勉勵,一同追求靈命的長進。

1.2.3 本教會各成員必須保持緊密的聯絡,為使北歐各地之華僑信徒能建立更堅強有力的聯繫,達到同心合力,廣傳福音的使命,並更有效的事奉。

1.3 使命宣言
本教會在基督裡合一的基礎下,當善用各福音堂聯合的資源,探討並推動更多的聯合事工,重視培訓執事同工的屬靈生命,並按著聖靈的帶領,有策略地努力拓展北歐本土和普世的福音事工。

1.4 結構
1.4.1 本教會的成員現包括在北歐各城市的福音堂 / 團契 (見附件一)

1.4.2 每一個成員福音堂/團契在行政、經濟上是自治、自立、自養的。

1.4.3 聯合理事會是本教會行政管理的組織(參考北歐華人基督教會聯合理事會章程)。

1.4.4 聯合教牧團
1.4.4.1 由本教會各成員福音堂的牧師、傳道、長老並聯合聘請的宣教士組成。

1.4.4.2 維護本教會信仰之純正,保守教會在主裡合一和彼此相愛。
若成員福音堂/團契遇上該堂會/團契自己未能處理的教會信
仰和生活行為等問題,經該堂會執事/團契委員、牧師、傳
道人數總和之一半以上決定,即可委托聯合教牧團處理該堂
會/團契的長老、執事/委員、牧師、傳道和信徒違反聖經教導的行為及信仰內容等問題。而聯合教牧團的有關決議,在獲得該堂會執事會/團契委員會同意之下,即聯同該堂會執事會/團契委員會執行教會紀律。

1.4.4.3 負責協助未有牧者牧養的成員福音堂 / 團契的牧養工作。

1.4.4.4 負責建議、策劃和推動教會各項聯合事工的屬靈方向和實
踐。

1.4.4.5 負責執行本教會各項聯合事工內的聖禮和聖言的安排。

1.4.4.6 負責本教會各成員福音堂的牧者的審核和按立。

1.4.4.7 維繫本教會各成員福音堂的傳道牧師,進行彼此牧養、關
懷和幫助。

1.4.4.8 聯合教牧團設主席、文書各一位,兩年一任,由成員互選產生。主席按需要召開會議。

第二章 信仰

2.1 我們相信:新舊約聖經是神所默示,真實無誤,全然啟示了神拯救世人之計畫,是信徒信仰和行為的最高權威和準則。

2.2 我們相信:聖父、聖子、聖靈,是三位一體的獨一真神,是全能的父,創造天地萬物的主。在創造、啟示、救贖與最後審判上掌握絕對的主權。

2.3 我們相信:人按照神之形像被造,但因為犯罪、墮落,破壞了與神的關係,結果與神隔絕;既無法自救,也無法靠任何方法得拯救並恢復與神的關係。

2.4 我們相信:聖子耶穌基督,為真神和真人,經聖靈感孕由童貞女馬利亞所生,為世人的罪被釘死在十字架上,第三天身體從死裡復活,現今已升天,將來必要榮耀再臨,審判活人死人,他的國度永無窮盡。耶穌基督受死與復活是信徒得救與稱義之獨一根基;人因信耶穌基督而得拯救,免去罪咎,免受罪刑,脫離罪的權勢 。

2.5 我們相信:聖靈與聖父、聖子同受敬拜和尊榮,是真理和聖潔的靈。聖靈感動罪人悔改,信靠耶穌基督,分賜各種屬靈恩賜給眾信徒,使其各盡其職,合而為一地建立基督的身體 – 教會。

2.6 我們相信:教會是耶穌基督所救贖和呼召出來的神的子民,為要彰顯神的慈愛,傳揚天國的福音。耶穌基督是教會唯一的根基和元首,為教會親自設立了洗禮和聖餐禮。

2.7 我們相信:教會元首耶穌基督必會在權能及榮耀中親自再來。當那日,各人都將在基督的審判台前顯露出來,信徒復活與主同在享永福, 不信者復活受審判;神要作王直到永遠。信徒需要隨時警醒預備主再來,因沒有任何人知道耶穌基督再來的日期。

第三章 聖禮:本教會施行兩個聖禮,就是洗禮與聖餐

3.1 洗禮
3.1.1 凡相信主耶穌,清楚重生得救,並願在神和眾人面前表示悔改歸主者,本教會遵照《聖經》的教訓,予以施行洗禮,以表明與基督同死、同葬、同復活的意義。

3.1.2 本教會施行洗禮的儀式乃用浸禮,在特殊情形下可選用灑水禮。

3.1.3 本教會不施行嬰兒洗禮。

3.2 聖餐
3.2.1 本教會遵照主耶穌的吩咐,領祂所設立之聖餐,以記念基督捨身流血之救恩,並自我省察,等候主再來。

3.2.2 凡已領受洗禮的重生基督徒,皆可領受聖餐。

第四章 堂會 / 團契會籍  

4.1 堂會 / 團契的權利與義務
4.1.1 堂會 / 團契必須依照聯合理事會之章程規定或差傳委員會推薦,派代表參與推動本教會的聯合事工。  

4.1.2 全力以禱告,奉獻和服事來支持本教會聯合事工。

4.2 申請條件和手續
4.2.1 完全接納本教會的信仰、宗旨和章程。

4.2.2 該堂會 / 團契必須經該堂會 / 團契的會友大會通過申請加入的決定。

4.2.3 向本教會聯合理事會呈遞申請書。

4.2.4 經聯合理事會審查和批准。

4.2.5 若有其他北歐的信徒群體要加入本教會,可向聯合理事會申請。

第五章 福音堂會友會籍

5.1 會友資格
5.1.1 相信主耶穌基督,重生得救並且已經接受洗禮的信徒。

5.1.2 完全接受本教會信仰、宗旨及會章。

5.1.3 經常參加本堂聚會。

5.2 會友的責任與義務
5.2.1 會友必須倚靠聖靈的能力,履行責任與義務,討神的喜悅,以愛神、愛教會為依歸,盡基督徒的本分。

5.2.2 祈禱讀經,遵行主道,追求個人屬靈生命的長進,與主建立個人親密的關係。

5.2.3 固定參加本堂的主日崇拜,誠心敬拜三一真神,參與團契聚會和查經班/小組,與主裡肢體相交、相愛、 相助,學習聖經真理,使屬靈生命得到全面栽培和成長。

5.2.4 在個人、家庭、社會和教會生活上按照聖經的原則榮神益人。

5.2.5 盡力為主作見證,傳揚福音,引領人歸入神的國度。

5.2.6 明瞭受托與奉獻的真理〈羅十二章一至二節〉,以時間、恩賜、物質和金錢等不同方式參與奉獻,使神的家一無所缺。

5.2.7 按照聖經的原則,順服教會的屬靈帶領,謙卑與肢體相處,同工同心,維護教會的合一。

5.3 會友的權利
5.3.1 有權利參加會友大會。凡年滿18歲或以上的會友有提名和被提名,選舉和投票表決權。

5.3.2 如有需要,可向教會的執事 / 牧者表達個人對教會的發展方向、管理和事工等的意見。

5.3.3 會友若遇任何困難或靈性問題,可直接與教牧協談,尋求輔導與關顧。

5.3.4 會友可根據章程規定(7.4)向執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友大會以及建議討論事項。

5.3.5 凡會友無故不參加本堂經常的聚會,也未能履行其義務,經執事會商討和教牧團 / 教牧同意,可暫停該會友在該年的表決權;並將其會籍暫時列入「非活躍」會友名單。

5.4 入會程序
5.4.1 申請人應先與教牧約談,並且須閱讀瞭解教會會章,然後填寫申請表,呈交執事會。經執事會通過接納後,立刻成為會友。

5.4.2 原有另一基督教會會籍者,在其本身教會不反對下,亦可同時成為本教會會友。

5.4.3 若本會某一福音堂/ 團契會友,搬遷到本會另一福音堂 / 團契的城市,並將在當地居住兩年或以上;經原來的福音堂執事會 / 團契委員會推薦,該會友只須填寫登記表,給予新遷地的福音堂執事會 / 團契委員會存案,則可自動成為該堂 / 團契會友,享有該堂 / 團契會友的權利,責任與義務。

5.5 會籍的取消
5.5.1 凡會友擬轉入其他信仰純正之教會,須以書面向執事會申請辦理轉會手續。經執事會核實對方教會的信仰後,若有需要,執事可寫推薦信 / 証明書予對方教會。

5.5.2 轉籍或遷離北歐者,可向執事會要求,將其名轉入本堂《通訊教友》名冊,作為保持聯絡之用。

5.5.3 凡會友違反本會信仰、宗旨,明顯違反聖經真理和基督徒倫理、道德操守,經愛心再三勸戒仍不改正,教會有權執行教會紀律,其中包括採取停止聖餐,停止事奉等措施。如有必要,最終執行終止會籍的決定。

5.6 會籍的整理
執事會可按需要,每年的年會前整理會籍一次。

第六章 福音堂職位與組織

6.1 執事會
6.1.1 執事會是福音堂之法定代表和主要的治理單位,負責福音堂的日常行政事務,商討及評估教會事工,確立由教牧團/牧者所訂定的目標、計劃和方向,並制定全年的財政預算案和財務報告。

6.1.2 執事會是由執事組成,牧師、傳道、長老為當然成員。人數不少於五人。若人數不足五人,福音堂應向聯合理事會要求協助,維持教會繼續運作。

6.1.3 執事會設置主席、財政、文書、總務;並按需要,組織各部門或小組,推動和協調教會事工的執行和發展。

6.1.4 按需要召開執事會會議,最少每季一次。會議議決應向會友公佈。

6.1.5 執事會主席由執事會成員中互選產生。主席負責制定執事會議議程,主持會議,跟進會議的議決,與教牧團 / 教牧協調。主席是福音堂對外的行政代表。

6.2 教牧團:按福音堂發展的情況而設立
6.2.1 教牧團是福音堂屬靈領導和牧養單位,主要功能是制定教會方向、目標、計劃;教牧團由牧師、傳道、長老組成;如有需要,執事會主席或其他同工可以被邀列席教牧團會議。

6.2.2 教牧團負責宣揚神的話,為信徒警醒守望,分擔教導信徒和牧養信徒的責任。

6.2.3 教牧團須維護福音堂信仰之純正,保守教會在主裡合一和彼此相愛。

6.2.4 教牧團設主席一位,由牧師/傳道擔任。主席按教牧團需要召開會議。

6.3 牧師
6.3.1 牧師是蒙召受差遣的聖職人員,是神的僕人,應效法基督,負責帶領和牧養教會,宣講和教導聖經,專心以祈禱傳道為事。

6.3.2 負責福音堂的聖禮(洗禮和聖餐)、婚禮、喪禮和其他禮儀。

6.3.3 牧師應與教牧團、執事會各同工配搭侍奉,尊重、接納教會整體行政事務的決定。

6.3.4 牧師一經聘任,即自動成為福音堂的會友,直至離任為止。

6.3.5 牧師必須受過正規認可的神學訓練,應受按立,為福音堂受薪職位。

6.3.6 福音堂牧師的按立,應由該福音堂的執事會向北歐華人基督教會聯合教牧團提出有關人選,並由北歐華人基督教會聯合按牧團啟動有關按立程序。

6.3.7 有關福音堂牧師的徵聘的安排,應由執事會委派「聘牧小組」處理。聘牧小組所決定的內容,必須先經執事會通過,然後經聯合教牧團審核,最後由會友大會接納方為有效。至於合約的安排,必須與當地勞工法例沒有衝突。

6.4 傳道人
6.4.1 傳道人是蒙召受差遣的聖職人員,是神的僕人,應效法基督,負責引領和牧養教會,宣講和教導聖經,專心以祈禱傳道為事。

6.4.2 傳道人協助牧師工作。在牧師出缺下代理牧師所委派的職務;若福音堂尚未設立牧師職位,執事會須詳細安排傳道人負責的禮儀。

6.4.3 傳道人應與教牧團、執事會各同工配搭侍奉,尊重、接納教會整體行政事務的決定。

6.4.4 傳道人一經聘任,即自動成為福音堂的會友,直至離任為止。

6.4.5 傳道人必須受過正規認可的神學訓練,應通過就職/委任禮,為福音堂受薪職位。

6.4.6 有關福音堂傳道人的徵聘的安排,應由執事會委派「聘牧小組」處理。聘牧小組所決定的內容,必須先經執事會通過,然後經聯合教牧團審核,最後由會友大會接納方為有效。至於合約的安排,必須與當地勞工法例沒有衝突。

6.5 長老:按福音堂發展的情況而設立
6.5.1 擔當長老職分,該信徒必須有成熟的屬靈生命,符合聖經(提前3:1-7;多1:5-9;彼前5:1-3)的要求,並連續最少七年為該福音堂會友,曾經接受認可的、有系統的聖經課程訓練,願意協助牧者治理教會,維護教會秩序。

6.5.2 長老應協助牧者配搭侍奉,傳揚神的話和牧養教會。在牧者出缺時,確保牧者職務之執行。

6.5.3 長老應與教牧團、執事會各同工配搭侍奉,尊重、接納教會整體行政事務的決定。

6.5.4 有關福音堂長老的委任、解職和細節的安排,應由執事會委派「委任長老小組」處理。小組所決定的內容,必須先經執事會通過,後由會友大會接納確認。

6.5.5 受委任長老須經牧者按手禱告委任,方為有效。

6.5.6 長老任期三年,可連任。長老在福音堂並非受薪職分。

6.6 牧養顧問
6.6.1 福音堂 / 團契 未有牧者帶領之前,可根據教會牧養、管理的需要,邀請資深的牧者為牧養顧問。

6.6.2 牧養顧問的邀請程序,交由執事會處理,並諮詢聯合教牧團。

6.7 執事
6.7.1 執事乃福音堂的信徒領袖,負責管理教會的行政、財政、文件、物資、總務等事務;並根據執事會和教牧團 / 牧者的安排,協助牧者治理教會,分擔教會各項聖工。

6.7.2 擔當執事職分,該信徒必須積極追求屬靈生命的成長,符合聖經(提前3:8-13)的要求,渴慕聖工,有好名聲;並連續最少兩年為該福音堂會友。

6.7.3 合資格信徒,在選舉執事期間,經會友提名,且獲得另外一位會友和議後遞交執事會,經教牧同工同意後,成為有效的候選人,之後再須經年終會友大會選舉產生。

6.7.4 執事任期兩年,可連任。

6.7.5 若執事因事離職,須一個月前通知執事會,經執事會接納並向會友公佈,方為有效。至於執事的解職,須經執事會通過,再經會友大會同意方為有效。

第七章 福音堂會友大會

7.1 會友大會是堂會的最終行政決策架構
7.1.1 會友大會法定人數為會員人數的三份之一或以上。若法定人數不足,執事會應順延一周再次進行。第二次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即為法定人數。

7.1.2 會友大會法定人數包括:出席的會友人數,及未能出席的會友以授權書形式委托其他會友代表出席的人數。每位會友可經授權書委托,最多可代表三位未能出席的會友出席大會,並按委托人的指示對特定的議案進行投票。

7.1.3 由執事會主席主持會議。

7.1.4 如無特別規定,議案的表決,以出席會友大會人數的三份二或以上贊成為通過。

7.1.5 會友大會有年會,常會和臨時會。

7.2 年會
7.2.1 年會每年由執事會召開一次

7.2.2 年會內容包括:新執事選舉,通過新年度財政預算案及有關教會事工之
商討或報告。

7.2.3 文書必須於年會前最少兩周,把會議日期、時間、地點、議程及有關的報告通知會友。

7.2.4 會友若要提出討論事項,須有最少另外兩位會友和議,於年會前最少一個月以書面提交執事會處理。

7.3 常會
7.3.1 常會可按需要由執事會召開。

7.3.2 常會內容包括去年財政報告及其他有關教會生活與事工之商討或報告。

7.3.3 召開的過程如年會7.2.3和7.2.4一樣。

7.4 臨時會
7.4.1 會友可向執事會要求召開臨時會友大會,惟須有最少三份一會友和議,並以書面提交有關事項,待執事會處理。

7.4.2 執事會主席收到會友的有關要求後,須於兩個月內召開臨時會。

7.4.3 如遇特別需要,執事會亦可召開臨時會。

7.4.4 召開的過程如年會7.2.3一樣。

第八章 章程附則

8.1 本教會會章每五年由聯合教牧團審議一次,如需要修改,必須經聯合理事會通過有關決定,並成立修章小組處理。修訂後,必須經各成員福音堂執事會通過,並須由各成員福音堂的會友大會接納,方為有效。最後交由聯合理事會決定生效日期。

8.2 本教會章程可按需要譯成其它語文,但以中文為正本。

8.3 任何成員福音堂可依當地法律需要,採用一份經該堂執事會通過,而內容與本教會章程沒有衝突之當地語文的簡化章程,自行向當地政府處理註冊手續。

(附件一) 北歐各城市的福音堂 / 團契

福音堂:
芬蘭赫爾辛基福音堂
挪威奧斯陸福音堂
挪威斯達灣格福音堂
瑞典斯德哥爾摩福音堂
瑞典哥德堡福音堂
瑞典馬爾默福音堂

團契(附本會認可的團契章程):
挪威卑爾根團契
瑞典烏普撒拉團契